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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洗钱USDT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

imtoken官网下载 2023-07-25 05:14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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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,又是司法办案机关。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有效方式,案件是法治宣传最直接、最生动的方式。 设立“案例实录”栏目,选取近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;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察机关宪法定位,牢固树立“在办案中监督、在监督中办案”的理念,激励全省检察人员再接再厉、止于完善,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辽宁检察工作

王某杰等人洗钱、包庇、窝藏犯罪所得案

*本案系辽宁省首例“虚拟货币”洗钱案*

【关键词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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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介入,指导虚拟货币洗钱、掩盖、隐瞒犯罪所得侦查工作

【基本案例】

被告人王某杰,无业,系王某生(另案处理)的前妻。

被告人王某无业,是王某生的父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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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赵某霞无业,是王某生的母亲。

(1) 上游犯罪

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,王某生等人先后并购多家空壳公司,并捏造上述公司拥有大量利润丰厚的互联网服务器租赁、智能药箱等业务,并在其公司内公开宣传。 购买互联网服务器、智能药箱并委托出租后,可以获得高额保本返利。 上述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214余亿元,给募集参与者造成损失41余亿元。 2021年3月1日,王某胜在外逃途中被捕归案。

(二)洗钱罪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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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2月27日至3月2日,被告人王某杰按照其前夫王某胜的指使,将王某胜提前划入其账户的678余万元非法集资所得用于购买“虚拟机”。币”UDST101 10000多枚代币被转入王某胜的imToken数字钱包账户。 同年3月1日,王某胜在逃亡境外时被抓获归案,其安装有imToken钱包APP的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。 同年3月4日,公安机关明确告知王某杰、王某生,王某生为其购买的物品系涉案资金购买,如隐匿、转移,将涉嫌犯罪。 同年5月13日至5月20日,在王某、被告人赵某霞等人的配合下,王某杰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“虚拟货币”交易平台网站注册账户,并利用王某生的事前通知 密码转账 王某胜imToken钱包账户中的“虚拟货币”USDT通过交易变现后,前往银行取现。 王某杰先后配合王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共计652万余元。

2021年4月21日,被告人王某杰将王某生用非法集资所得购买的5条钻石项链等物品交给王某、赵某霞转移、藏匿。 经评估,上述5条钻石项链当日市值共计486万余元。 公安机关查获上述钻石项链等物品及赃款375万余元。

2021年12月31日,大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集资诈骗、洗钱罪对王某胜提起公诉。 2022年1月10日,王某、赵霞以洗钱罪、窝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。 2022年5月23日,王某杰因洗钱、窝赃罪被起诉。 2022年6月27日,大连中院作出判决:被告人王某杰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; 处三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。 被告人赵某霞,以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; 以包庇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。 被告人王某因包庇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 因洗钱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。 一审判决宣判后,被告人均未上诉,判决已经生效。

【检察院履职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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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导调查取证。 在侦办王某胜集资诈骗案过程中,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发现了利用“虚拟货币”洗钱的犯罪线索。 “虚拟货币”本身具有去中心化、非法性、匿名性和跨国性等特点。 因此,在查处“虚拟货币”洗钱犯罪时,要查明虚拟货币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所得,对“虚拟货币”交易进行固定。 通道取证困难,追查赃款下落困难重重。 为帮助公安机关尽快解决上述困难,促进案件侦破,大连市检察院在上游非法集资犯罪立案后,提前介入,指导侦查取证。按照“一案双查”的要求,明确公安机关的举证标准,明确了取证的具体方向。

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在中币网、火币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停止在华经营前,获取涉案人员的注册和交易信息,并提供证据仅通过电子邮件访问相关网站。 质询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邮件进行远程勘察、核查,证明证据来源和合法性,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者将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,形成证据链。

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上游非法集资犯罪资金池的审计工作,结合审计报告和相关证言,明确“虚拟货币”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认定标准,梳理犯罪嫌疑人资金转移链条。 流水获得了相关银行网点的监控录像,证明王某等人参与了虚拟货币的销售和资金转移。

三是确定办案思路由轻到重,依法提出主犯、从犯的认定意见。 同案犯赵某山通过速裁程序移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并及时取得生效判决。 并在确定证人证言证明具体犯罪事实后,有针对性地逐一开展认罪教育,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,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。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意见,开展调查,补充完善证据。 最终,公安机关以洗钱罪查处了7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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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起诉阶段。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,王某某、赵某霞明知钻石项链等物品是王某胜用犯罪所得购买的,但仍按照王某杰的安排转移、窝藏。 公安机关未依法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。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王某等人只是进行了身体隐匿和转移。 该行为的实质是掩盖、隐瞒犯罪所得的真实对象,而不是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,不涉及资金形式。 转换、转移资金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仅构成包庇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罪,不能以洗钱罪论处。 、隐匿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庭审阶段。 被告人王某杰的辩护人指出,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掩盖、隐瞒犯罪所得,其账户内的资金属于“洗钱”资金,按照王某胜的指示转入“虚拟货币”账户。 构成洗钱。 公诉人辩解如下:一、根据审计报告和证人证言,王某杰所兑换的“虚拟货币”资金全部来自王某胜非法集资,“洗钱”罪不能真正达到目的。 ——所谓的“洗白”目的。 二是王某杰明知道钱的来源,前夫因非法集资被追逃,但仍将钱转为匿名,不受国界限制,不易追查,容易被追查。携带“虚拟货币”,还企图与赵某勤等人换钱再次交易,进一步摆脱公安机关的侦查。 其隐匿、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以及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显而易见。 他们不是简单地隐藏和转移这种隐瞒和隐瞒的行为。 同时诈骗洗钱USDT,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侵害集资诈骗被害人的财产合法权益,依法应当认定构成洗钱罪。 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意见。

【典型含义】

(一)充分发挥检察院主导作用,指导调查取证,最大限度追赃追赃。 检察机关在办理上游洗钱案件过程中,要加强一案双查,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,及时有效介入和指导调查取证,重点抓好指导公安机关追查涉案财物的实际下落和洗钱线索。 从源头上夯实证据基础,提高办案效率诈骗洗钱USDT,节约司法资源,同时最大程度做好追赃修复工作。 通过干预和指导公安机关办理这一系列洗钱案件,共为集资诈骗受害人追回赃款1300万元,赃款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
(二)准确把握犯罪构成,正确区分洗钱罪与包庇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罪,依法履职,避免漏案。 洗钱罪与包庇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罪虽然涉及刑法的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,但两者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差异。 洗钱罪重在维护金融经营秩序的合法权益和上游犯罪保护。 掩饰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罪,阻止办案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,依法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赃物,着重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。司法秩序。 检察机关要正确区分两者的区别,特别要注意隐匿转移赃物罪不能定性为洗钱罪的案件。

(三)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的来源、性质不因洗钱犯罪而改变,仍可成为后续洗钱犯罪的目标。 被告人将上游犯罪所得转化为“虚拟货币”的行为,可以证明其具有掩盖、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,但不会真正改变犯罪的来源和性质。收益并实现其“洗白”的目的。 目的是无论相应的犯罪所得经过何种形式的“洗白”,都可以继续作为后续洗钱犯罪的对象。 将这部分“虚拟货币”转移到他人名下,然后再次兑换成法定货币的行为,再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,仍应认定为洗钱犯罪。

(四)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,尚未依法审判,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和追诉的。 在办理洗钱案件过程中,可能会出现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、起诉和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况。 上游犯罪可以作为洗钱犯罪案件的事实来审查。 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,刑事判决书未确认上游犯罪的,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。